1947年以后,张爱玲作为一个女作家和一个女人,都开始走向了她人生平静而韵致深涵的阶段,然而这平静里又格外含有几分艰难与苦涩,几分不足为外人知道的疲惫
张爱玲起先不仅对胡兰成的危险处境认识不足,对自己是否会沾上汉奸嫌疑也毫无概念所以当舆论对她的指责汹汹而来时,张爱玲终不能做到像以往面对人们批评她的作品那样置身事外,她觉得受到了冤枉,她有话要说
张爱玲受到苏青潘柳黛等一些“文化汉奸”为自己辩白的影响,也在重印《传奇增订本》给了自己一个辩白说话的机会
其实,在大是大非上,她的心中也是有准绳的,在一些事情上界限很分明就像那次1945年日本在南京召开“大东亚文学会”的作家名单中,曾经列有张爱玲的名字,向来不愿意多事的张爱玲这次却是旗帜鲜明地登报声明,自己与此事无关
就“汉奸”的概念来说,其实是被分为法律的与道德的“者是以法律法规的定义为衡量标准,后者则以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是非观为准星;前者甄别对象以严谨为要,而后者则相对宽泛;前者只对“质”作界定,不大涉及“量”,而后者则除了判定“质”以外,还对“量”进行评论
具体来说,法律通过某人是否触犯某条的条文给下“是汉奸”或“不是汉奸”的结论,公众的判断是只要某人有汉奸行为就是汉奸,不一定非得犯了汉奸罪而在公众的心目中,与日伪勾勾搭搭混在一起的行为就算汉奸行为,显然张爱玲与苏青都是因此而被指为“行为不端”
所以张爱玲的辩白又有道理又无道理有道理的是国民政府确未以汉奸罪缉捕起诉她;也并未找到她撰文涉及政治拿过日伪津贴的证据;更没有因她嫁给胡兰成就视她为汉奸无道理的是她不懂得她虽然过得了法律这一关,还有道德的亦即公众口碑这一关必须通过,而前者是底线,后者是上线仅以底线来要求自己,作为一个文化公众人物,当时的文化名人,其品格的姿态并不好看
何况在国民政府颁布的《惩治汉奸条列》中,列有包庇汉奸罪这一条,就这一条罪名足够使张爱玲陷入吃不了兜着走的境地胡兰成在潜逃期间,曾就宿于张爱玲处,后来张爱玲除了辗转赴温州探视外,还曾托人捎带外国香烟剃须刀片等生活用品,在胡兰成逃亡期间长期偷偷给予生活费用,这些行为是否有包庇之嫌?对此张爱玲还能做到理直气壮吗?国民政府没有起诉她,是当时没有掌握这些情况,而非是据以“亲亲相匿”的法律原则才不加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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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喜欢的张爱玲》 最新章节第一一七章 张爱玲的“心灵挣扎”的记忆,网址:https://www.kkxs8.org/html/277/277540/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