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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乱战十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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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了陈克态度比较明确的支持,裕仁的胆子也大了不少。他思前想后,决定暂时不要回国。召集起前高官,裕仁开了个会。铃木贯太郎这样的老家伙身体以及不行,而且这次中国之行让他们也彻底失去了心气。对于裕仁的想法,老家伙们只是听。中年前高官们看到裕仁提出议题,也都愣住了。讨论的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能否与天皇制度同时存在”。

这是一个看似很扯淡的议题,至少在这个世界上,君主制尽管已经与贵族共和制度结合在一起,这中间还是有很微妙的区别的。英国的制度是君主立宪,日本的制度是立宪主君。就是用先发来保证天皇制的神圣不可动摇。

《大日本帝国宪法》宪法的第一章如此规定。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在中国参观之后,裕仁发现中国的国体政体并不排斥“领袖**”,陈克在中国的实际地位远超裕仁最有权势的时候在日本的地位。这倒真的让裕仁有了一种视野一开的感觉。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日本当下的问题是天皇不亲政,最重要的是,天皇并非政党的最高领导者。”裕仁说道。在他看来,陈克是中国最高领导者,从内到外的所有行动,都最终向陈克负责。中国人民党的政策制定以及实施,都是由陈克主导。这是中国权力现阶段的形态。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昭和维新因为遭到裕仁的极力抵抗,昭和维新派不得不绕过裕仁,由新政府以及新的日本社会主义自由民主党组成的内阁来实施政令。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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